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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传华

北京
合伙人诉讼、非诉

电话:010-66256416

邮箱:hanchuanhua@zhongzi.com.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

专业领域
诉讼,资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
执业信息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收费标准
限企业标准会员可见
个人简介

韩传华,1982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获得哲学学士学位,1985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获奖/参与评奖评级信息荣誉及社会职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主任,多次上榜ALB破产业务领先律师名单,2014年-2021年连续多次上榜钱佰斯顶级律师名单,2019年-2021年被评为破产重组领域业界元老。

韩传华参与破产立法工作,理论功底深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系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颁发。在此之前,韩传华经过长期研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对草案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合计逾100条,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采纳了韩传华提出的约三分之一即30多处修改意见。韩传华对破产法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出于其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企业破产法颁布后,韩传华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企业破产法解析》专著,书中对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并被采纳的修改意见有详细说明。此后不久,韩传华在人民法院报上开设“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每星期发表论文一篇,连续发表20余篇论文。韩传华在中国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等报刊杂志上也发表破产论文数十篇。
韩传华长期从事破产业务,实务经验丰富。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韩传华担任中咨所破产业务部负责人,主要从事企业破产业务。所有中咨所担任管理人(清算组)的40多起案件,韩传华都是管理人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或者业务指导人。
韩传华在北京高院个人管理人名单,综合排名第一。2007年底,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绩,选聘10名律师作为个人破产管理人。经综合评比,韩传华不仅进入10名律师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单,而且综合排名第一。

最擅长的业务领域
  • 诉讼,资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
擅长的业务领域
擅长的行业领域
  • 诉讼
  • 资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
  • 破产清算
其他经验
执业信息
中文名:
韩传华
从业起始年:
1988
毕业院校:
厦门大学,武汉大学
学历:
硕士
专业领域:
诉讼,资产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清算
行业:
不限
执业证: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执业单位: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职级:
高级合伙人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工作经历

1985-1988,担任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教研室讲师;
1988-1992,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业务室主任;
1992-2001,担任海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2001-2007,担任北京铭泰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2007至今,担任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五年内主要业绩

1、担任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2、担任在德国法兰克福上市的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市中宇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和泉州市高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3、担任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4、担任第一家央企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
5、担任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行政清算案件的清算组;
6、担任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7、担任国营山东明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8、担任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9、担任北京市第一起“执转破”案件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
10、担任英才会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等。

团队信息
  • 限企业标准会员可见
主要著述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企业破产法解析》专著。
发表文章:《*ST宝硕出路在于重整》、《破产重整给ST公司带来机遇》、《企业破产的资产流失与股东受益问题探讨》、《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有财产担保债权个别受偿管理人可否请求撤销》、《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被指定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如何理解“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的规定》、《担保财产如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法院裁定和解应否考虑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和解后如何对待担保债权的行使》、《只有担保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可否申请破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如何上诉》、《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可否终结破产程序》、《有关普通债权的规定理解时应有所区别》、《非直接申请和解前提条件应当限定》、《因法律规定负担债务是否全部可以抵销》、《注册资本未到位债务可否抵销》、《对记载债权有异议债务人如何诉讼》、《破产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新破产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有力约束》、《企业破产法部分条款的不足与完善》等。

代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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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评价
总平均分:4.8
649HSTM8 汽车 世界500强子公司 央企/国企 集团法务负责人
法总评价:破产领域的老将,经验非常丰富
  • 专业水平:5.0
  • 行业经验:5.0
  • 沟通能力:5.0
  • 文书水平:4.0
  • 响应速度:4.0
  • 资源统筹:4.5
  • 工作效率:4.0
  • 服务意识:5.0
  • 商务经验:5.0
  • 工作结果:5.0
2022.07.08 15:3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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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名律堂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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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堂--客户智选(汽车行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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