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 获法学学士学位, 并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学位。郑律师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郑律师现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宁波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遂宁仲裁委员会、东莞仲裁委员会、襄阳仲裁委员会、常州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
郑律师长期活跃在中国国际仲裁领域前沿, 有着超过20年的丰富执业经验, 是一位资深望重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他曾获钱伯斯(2013年)国际仲裁领军人物的殊荣, 并被Legal 500(2012年)列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五位人物”之一。在国际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区争议解决榜单中, 郑律师在国际仲裁领域受到推荐, 并被评为“争议解决之星”。
郑律师作为代理人或仲裁员, 处理了超过400起仲裁和诉讼案件, 其中包括近100件境外诉讼和仲裁案件。他先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及香港、伦敦、美国的诉讼案件中代表客户出庭。他的代表性案件包括中兴通讯在美国的反禁运调查、中石油在新加坡的仲裁、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的投资仲裁案等, 在国内外诉讼仲裁界树立了极高的声望。
郑律师对中国法和英美法有广泛的涉猎和精深的研究, 同时也具备与国际投资仲裁相关的国际法的专业能力。郑律师转入律师行业之前,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8年。加入通力之前, 他在中国和美国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12年, 并先后担任史密夫(Herbert Smith)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高伟绅(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其礼(Clyde & Co)律师事务所北京管理合伙人。
- 跨境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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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200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办案秘书/副处长
2003-2005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处长
2007 Schiff & Hardin LLP, Washington DC, 律师
2008.3-2009.9 Hammonds LLP, 北京, 高级顾问
2009.9-2010.12 Herbert Smith LLP, 北京, 高级顾问/中国诉讼负责人
2010.12-2014.6 Clifford Chance LLP, 北京, 合伙人/大中华地区仲裁诉讼联合主席
2014.7-2018.3 Clyde & Co LLP, 北京, 管理合伙人
2018.3-至今 通力律师事务所, 北京/伦敦 办公室, 合伙人/争议解决部主任
代表也门政府应诉北京城建,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郑律师作为出庭律师参与辩论, 是投资仲裁领域至今仅有的几位中国律师之一;
代表中兴通讯应对美国的伊朗禁运调查;
代表美国医疗企业HRC在贸仲进行仲裁, 取得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对中国仲裁提供Section 1782证据协助支持, 并取得中国法院第一次对仲裁案件中提供行为保全协助;
代表尼日利亚政府参与一起国际投资争议临时仲裁, 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投资仲裁裁决;
代表某知名投资基金就股权回购和债券事宜起诉,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
代表韩国某龙头电子通讯公司就能源纠纷应诉,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台湾某木材加工制造商就合资纠纷应诉,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一家知名加拿大汽车制造商就合资纠纷起诉中国某知名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
代表一家韩国公司诉其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伙人,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
代表一家中国太阳能公司诉德国制造商, 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
代表一家中国家居用品公司诉意大利供货方, 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
代表中兴通讯诉某非洲通信公司, 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
代表山东山水水泥诉西班牙交易方, 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中国能源公司诉某中东油气公司, 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
代表中石油提起首个海外仲裁案件,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
代表一家中国公司就其厄瓜多尔的金矿投资纠纷在加拿大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中国公司诉某国有通信企业, 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
代表一家中国承包商诉某孟加拉国次承包商, 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
代表一家中国承包商诉某酒店管理公司,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
代表一家国有汽油公司诉某中东公司, 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承包商诉某土耳其当事人, 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中国公司诉厄瓜多尔参与临时仲裁的投资仲裁案;
代表一家中国家居用品公司诉日本公司, 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
代表一家中国公司就通讯设备合同争议诉韩国公司,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汽车制造商诉印度代理商,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
代表一家高科技技术企业诉某贷款人, 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电子设备制造商诉某东道国进行临时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中国钢铁公司诉某印度供货商, 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
代表一家领先的承包商在香港进行临时仲裁;
代表一家韩国公司诉某中国影视出品公司,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一家美国公司诉某中国公司,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一家日本公司诉某高科技技术公司,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一家英国公司诉某体育管理公司,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一家德国公司诉某中国煤矿公司, 在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某水泥制造商提起中国贸仲(CIETAC)仲裁;
代表上海浦发银行在香港高等法院与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诉讼;
代表华夏银行在香港高等法院与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诉讼;
代表中国五矿集团在香港高等法院与Noval进行诉讼。
- 限企业标准会员可见
Navigating Conflict of Law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hina, in Lei Chen & Andre Janssen(eds.),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Europe and World-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Europe and World(2022)
- 专业水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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